WFU

2022-10-11

跑步增加步頻10%可以改善髕骨股骨症候群的症狀


髕骨股骨症候群 (patello-femoral pain syndrome, PFPS) 是跑步很常見的運動傷害,盛行率大約20%。

主要症狀為膝蓋前側疼痛,位於髕骨的正後方或外上方,在蹲下站起來,上下樓梯時會誘發疼痛。

正規的復健治療方式為評估動作模式的缺失,依評估結果去強化臀大肌、臀中肌、股四頭肌,給予適當的鞋墊、注射治療…等。這篇文章的治療方式既簡單又方便,只要增加跑步的步頻就可以改善症狀,而且治療效果到3個月仍有效。


研究目的


針對有髕骨股骨症候群的跑者,研究增加步頻10%,是否能改善症狀,以及改善骨盆及髖關節的動作模式?


研究方法


從一般大學跑步社團及社區跑步團體中收案,共收到12位受試者。

收案條件:以下四點需全數符合
  1. 前膝痛3個月以上,也因此降低跑步總量者。
  2. 疼痛3分以上(0-10分);而且蹲、跪、久坐,或上下樓梯至少有一項動作會誘發疼痛。
  3. 動作分析時,其對側骨盆下降,與髖內收均較高於正常範圍。
  4. 經過研究主持人評估,確定為髕骨股骨症候群,且排除其他疾病或外傷造成的膝蓋疼痛。

增加步頻:初期先使用節拍器設定在步頻多10%的節拍,例如原本步頻160下/分鐘,則設定節拍為176下/分鐘;後期拿掉節拍器,使用可以偵測步頻的GPS錶,讓跑者自行修正。

跑者在疼痛沒有惡化,而且疼痛小於3分 (0-10)的情況下,可以自行增加跑量。

滿4週及滿3個月時,會再評估跑者的疼痛改善程度、跑步動作分析、疼痛改善程度、週跑量,及無疼痛的最長跑步距離。


結果


在不明顯改變跑步速度的情況下,步頻增加10%,不僅改善了髕骨股骨症候群的的症狀 (疼痛從平均6.2分,四週後下降到1.0分,三個月後下降到0.3分),增加了週跑量及最大無疼痛的跑步距離,也改善了較不佳的動作模式,例如對側骨盆下降及髖內收,也減少承重期的最大膝彎曲角度。(如下圖)




討論


為什麼增加步頻可以改善症狀呢?作者認為是因為改善了對側骨盆下降、髖內收、與承重期的最大膝彎曲角度的緣故。

  1. 對側骨盆下降,會拉緊髂脛束 (iliotibial band),而髂脛束會將髕骨向外側拉,增加髕骨與股骨外側關節面的壓力。
  2. 髖內收,會將股骨向內側移動 (相當於髕骨向外側移動),也會增加髕骨與股骨外側關節面的壓力。
  3. 承重期的最大膝彎曲角度,則與整體髕骨與股骨關節的壓力有關,膝蓋愈彎曲,髕骨股骨關節的壓力就愈大,最大膝彎曲角度變小,關節的壓力就變小啦。
而以上三者的改善,均會降低跑步時髕骨與股骨關節面 (尤其外側) 的壓力,因此而改善症狀。

髕骨股骨症候群還一個危險因子是髖內旋  (hip internal rotation),在這個研究中並沒有明顯改善。主要原因是收案條件沒有含此項,受試者原本的髖內旋是在正常範圍,增加步頻後沒有顯著差異也很合理。


延伸思考


最簡單避免跑步相關的疼痛,就是速度不變,提高步頻。

除了改善髕骨股骨症候群的症狀之外,提高步頻還有降低與地面的衝擊力,降低下肢骨頭的衝擊力 (可下降疲勞性骨折的發生率),也降低髕骨肌腱、阿基里斯腱、肌肉的拉力 (降低肌腱病變或肌肉拉傷)…等好處。

初期可以用在跑步機上在手機下載節拍器app,設定步頻+10%,然後開始練跑,跑約5分鐘後可以關掉節拍器,讓身體去記憶步頻,在戶外練跑時可以使用GPS手錶去偵測步頻,或設定低於特定步頻時發出提醒聲音。

研究方法是以提高步頻10%為目標,但研究有研究的考量,實務上不一定要以提高10%為目標,5%也可以,或者先以提高到步頻180下/分鐘為目標即可。

提高步頻的方式,適合原本步頻不快的的人,通常指休閒跑者,如果原本步頻已經超過180下/分鐘者,要再提高10%,步頻會過快,反而不大適合。當然如果步頻本來就已經在170-180下/分鐘左右者,也可以只提高5%的步頻就好,不一定要10%。

提升步頻後,仍無法減輕疼痛者,應就醫再評估其診斷及危險因子,或是接受1對1的物理治療,以個別針對危險因子去矯正,以完全治癒症狀。

若髕骨與股骨的軟骨磨損較嚴重,亦考慮注射高濃度血小板血漿 (platelet-rich plasma, PRP) 於受損的軟骨處。


參考文獻


Bramah, Christopher, et al. "A 10% increase in step rate improves running kinematics and clinical outcomes in runners with patellofemoral pain at 4 weeks and 3 months."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sports medicine 47.14 (2019): 3406-3413.